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8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靜怡義務辯護人林忠儀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與判決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姓名「陳正祥」之記載,更正為「劉正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中,關於法官姓名「陳正祥」之記載,應係「劉正祥」之誤載,且該項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依前揭規定,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林哲安法官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