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刑補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刑補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刑補字第6號補償請求人 莊清安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清安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補償請求人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有關主文所示之事項均付闕如。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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