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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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瀚德(原名鍾官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5685號、第631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合計驗餘淨重肆點伍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685號、第6312號被告鍾瀚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3.6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685號、第6312號被告鍾瀚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白色透明晶體4包經鑑驗後,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3.67公克,因鑑驗用罄0.03公克,驗餘淨重3.64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北市鑑毒字第205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另扣案白色晶體1包經鑑驗後,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8716公克,因鑑驗用罄0.0016公克,驗餘淨重0.87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9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佐,堪認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對扣案甲基安非他命4包、
1包(合計驗餘淨重4.51公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