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王貴蘭
吳秉諭 律師 吳嘉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碧華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 洪富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事項,以利訴訟之續行。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富金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8月1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洪富金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原告應提出洪富金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文件,具狀追加洪富金之繼承人為被告,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並陳明是否聲請該等繼承人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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