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1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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