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84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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