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5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欽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
83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幹你老母」更正為「看三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與鄰居即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不思以理性溝通方式解決,竟公然以不堪之言語辱罵告訴人,缺乏尊重他人之觀念,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又無任何犯罪前科,素行尚佳,兼衡被告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做散工維生、現罹患口腔癌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院卷第12頁背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業已提高30倍)。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