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21號聲請人 林惠珍 即毛腳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公司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再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毛腳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復未提出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股東會簽到紀錄、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公司財產目錄、及就任後所造具之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業經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等相關文件。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清算人之聲報非無欠缺。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以基院曜民辰105年度司司字第21號函通知聲報人文到7日內補正上開各項,該通知已於105年11月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詎聲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補正,本件聲報顯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