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3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3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31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012、1147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豐簡第40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崇道書記官黃舜民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乙○○共同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法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扣案之激勵器壹台、功率放大器壹台、中繼接收機壹台、播放機陸台、點唱機壹台、中繼發射器貳台、混音器參台及麥克風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及乙○○2人均明知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係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詎渠等為經營電台,竟共同基於違反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95年10月份起在臺中縣新社鄉永源村電力桿埔頂枝19北側約220公尺處,架設電台廣播所需之電波發射站,並在臺中縣○○鄉○○村○○路○段○○○巷○號10樓乙○○之住所內,設置錄製廣播節目所需之播放機、點唱機、中繼發射機、混音器及麥克風等錄音室物品。且未經向交通部申請核准,自95年1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為警搜索查獲止,擅自以「慈航廣播」之名義使用調頻FM102.7兆赫頻道,因而干擾合法廣播電台即「中國廣播公司火炎山調頻廣播電台」使用之調頻FM10
2.9兆赫頻道。並由乙○○擔任主持人,於廣播節目中開放聽眾CALLIN點唱及廣告銷售沐浴乳及洗髮乳等物品,且以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之電話,接受聽眾來電CALLIN及洽詢,而透過裝設於前址之設備向臺中地區發送射頻訊息播放節目。嗣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95年10月17日於前址測得未經許可非法使用調頻FM102.7兆赫頻率,其後並於95年10月24日將節目內容錄音存證,而先、後於95年12月11日及96年1月26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及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前址搜索,在臺中縣新社鄉永源村電力桿埔頂枝19北側約220公尺處及臺中縣○○鄉○○村○○路○段○○○巷○號10樓乙○○之住所等地,分別查扣激勵器1台、功率放大器1台、中繼接收機1台、播放機6台、點唱機1台、中繼發射器1台、混音器3台及麥克風1支。
三、處罰條文:電信法第58條第3項、第60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甲○○、乙○○各願捐款新臺幣2萬5千元予財團法人南投縣博幼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已履行)。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黃舜民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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