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72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孫藝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零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