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87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德芳指定辯護人曾允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德芳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德芳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5年5月10日上午9時許、105年5月13日上午9時許,在該中心,於執勤之替代役 陳柏樺 面前,以「瘋查某」1詞辱罵告訴人 古紜瑄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被訴妨害自由部分另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