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898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0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定棋(原名張榮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1921號、第441號),經本院合併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張定棋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
6所示之驗餘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張定棋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7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6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繼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0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彰化地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41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7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90以年度毒偵字第18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桃簡字第18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4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附表二之犯行均構成累犯)。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嗣於附表一、二「查獲經過」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先後為警查獲。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溪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張定棋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中之自白。
(二)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張定棋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為供本案施用暨用剩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皆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再其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4次施用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次查,被告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因之,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件如附表二所示之2罪,此部分均為累犯,悉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受觀察、勒戒之執行,復曾因此經判處罪刑確定且已執行完畢,有如前述,詎尚不知省惕,未能記取教訓並戒除施用毒品之劣習,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足徵其沾染毒癮頗深,惟衡以施用毒品乃僅戕己身心健康之舉,究對他人法益不生任何直接實質之侵害,但顯形式上之違法,反社會性之程度甚低,再其事後坦承犯行無隱,態度尚佳等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復衡酌其現職為「賣鞋子」,此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家境則屬「小康」,有警詢筆錄所載供參,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並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一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末就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更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6所示之物,各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分別為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該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之剩餘物,此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各類毒品且與所附著之包裝袋難以剝離殆盡,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對被告所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相關罪名諭知之主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之物,為供或備供其犯附表一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上開物品悉屬被告所有等情,亦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承明,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對其所為附表一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諭知之主刑項下宣告沒收。至被告於附表一「查獲經過」欄所示時、地為警查獲時尚扣得之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則無證據可憑認與該次施用毒品犯行有關,於本件自不得諭知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0條第1項前段、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案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及│查獲經過│主文欄││││所施用之毒品│││├──┼────────┼────────┼─────────┼─────────┤││於104年1月10日│以摻入香菸再點燃│迨同年月11日晚間9│張定棋施用第一級毒││︵│晚間8時許,在桃│吸食之方式,施用│時30分許,經警持本│品,處有期徒刑陸月││104│園市○○區○○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如易科罰金,以新││年│1段98巷50號4樓│1次。│往其左址居所執行搜│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度│之1居所內。││索,當埸扣得其用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審│││之如附表三編號1、│1、2所示之驗餘毒││訴│││2、3所示之第一級│品均沒收銷燬之。││字│││、第二級毒品及其所│││第├────────┼────────┤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1027│於104年1月11日│以玻璃球吸食器燒│命用之如附表三編號│張定棋施用第二級毒││號│上午8時許,在上│烤之方式,施用第│4、5所示之物及與│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址居所內。│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本案無關之如附表四│,如易科罰金,以新││││他命1次。│所示之物,始查悉上│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情。後經警將之帶回│,扣案如附表三編號│││││採集尿液送驗,結果│3所示之驗餘毒品均│││││亦確呈嗎啡、甲基安│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非他命、安非他命陽│附表三編號4、5所│││││性反應。│示之物均沒收。││├────────┴────────┴─────────┴─────────┤││證據欄:│││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照片及扣案物照片22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8紙、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2月2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4、5所示之物。│└──┴─────────────────────────────────────┘附表二:
┌──┬────────┬────────┬─────────┬─────────┐│案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及│查獲經過│主文欄││││所施用之毒品│││├──┼────────┼────────┼─────────┼─────────┤│︵│於104年4月20日│以玻璃球吸食器燒│嗣是日中午12時45分│張定棋施用第二級毒││104│上午6時30分許,│烤之方式,施用第│許,在桃園市八德區│品,累犯,處有期徒││年│在桃園市桃園區中│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介壽路一段853號前│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度│平路某汽車旅館內│他命1次。│為警查獲,當場並扣│,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審│。││得此次用剩如附表三│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訴│││編號6所示之第二級│三編號6所示之驗餘││字│││毒品,後經警將之帶│毒品均沒收銷燬之。││第├────────┼────────┤回採集尿液送驗,結├─────────┤│898│於104年4月20日│以摻入香菸再點燃│果亦確呈嗎啡、可待│張定棋施用第一級毒││號│上午6時40分許,│吸食之方式,施用│因、甲基安非他命、│品,累犯,處有期徒││︶│在上址汽車旅館內│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刑柒月。│││。│1次。│知悉上情。│││├────────┴────────┴─────────┴─────────┤││證據欄:│││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同意│││搜索證明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查獲照片8張、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紙。│││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毒品。│└──┴─────────────────────────────────────┘附表三: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扣押物品內容│├──┼──────────────┼─────────────────┤│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①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原淨重0.44公││││克,驗餘淨重0.43公克,空包裝重0.││││29公克。││││②白色粉末檢品1包,原淨重1.90公克││││,驗餘淨重1.88公克,空包裝重0.54││││公克。│├──┼──────────────┼─────────────────┤│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4包│內含海洛因殘渣皆量微無法稱重。│├──┼──────────────┼─────────────────┤│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①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原毛││││重1.2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66公克││││,驗餘毛重1.2134公克)。││││②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原毛││││重1.2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67公克││││,驗餘毛重1.2233公克)。││││③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原毛││││重1.1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1公克││││,驗餘毛重1.1159公克)。││││④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原毛││││重0.3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61公克││││,驗餘毛重0.3139公克)。││││⑤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原毛││││重1.0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4公克││││,驗餘毛重1.0876公克)。││││⑥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原毛││││重1.2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0公克││││,驗餘毛重1.207公克)。││││⑦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原毛││││重0.3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6公克││││,驗餘毛重0.3674公克)。│├──┼──────────────┼─────────────────┤│4│吸食器1組││├──┼──────────────┼─────────────────┤│5│玻璃球9個││├──┼──────────────┼─────────────────┤│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透明結晶3包,含袋合計毛重3.5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62公克,驗餘毛重3.││││5538公克。│└──┴──────────────┴─────────────────┘附表四: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1│使用過之注射針筒2支│├──┼──────────────┤│2│未使用之注射針筒5支│├──┼──────────────┤│3│磅秤1個│├──┼──────────────┤│4│夾鏈袋3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