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原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王宜娟 被告 黃后誼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因原告撤回告訴,業經本院105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0號判決諭知不受理,依上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駁回,並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