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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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3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9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林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沈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