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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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 蔡淳百 相對人蔡 陳錦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蔡陳錦盆 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向第三人 蔡易儒 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1年1月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不依約履行,聲請人於102年7月31日向第三人蔡易儒償還上開借款後,第三人蔡易儒將上開借款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並已辦理上開抵押權讓與登記。經聲請人催請相對人清償,均未獲回應,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移轉契約書、債權讓與契約書、存證信函、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各一件,及掛號郵件查詢單影本一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1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巿││中庄││1013│建│3243│600分之10││└──┴───┴────┴──┴──┴──┴─┴────┴─────┴──────┘┌────────────────────────────────────────────────┐│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1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三│││││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697│嘉義巿中│嘉義巿中│國民住宅│78.9││││78││││全部│││││ 庄里 忠孝│庄段1013│鋼筋混凝│7││││.9│││││││││路537之2│地號│土加強磚│││││7│││││││││8號3樓││造四層│││││││││││├──┴──┴────┴────┴────┴──┴──┴──┴──┴─┴───┴─┴─┴──┴──┤│共有部分:中庄段690建號,面積60.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分之1。│└────────────────────────────────────────────────┘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