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79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清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仁輝 間本院102年度婚字第79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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