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告 林柏宏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香玉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繼承人林香玉、 林麗文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 林文彥林展宏林嶽宏林旭宏林陳月鑾林章榮林美蓮林嬌娥林章聖林美賢林章國林香炎 、林茂汀、 林永昌林永鑫林永偉林永泰林麟宏林麒宏林福星胡林翠松郭林昭蘭林美蘭林惠蘭林素蘭黃香蘭林保成林仁敏陳姿之林靜伶袁林瑞蓮林碧蓮林福俊林峻弘林政宏林權宏 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倘第二項或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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