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告 林柏宏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香玉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繼承人林香玉、 林麗文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 林文彥 、 林展宏 、 林嶽宏 、 林旭宏 、 林陳月鑾 、 林章榮 、 林美蓮 、 林嬌娥 、 林章聖 、 林美賢 、 林章國 、 林香炎 、林茂汀、 林永昌 、 林永鑫 、 林永偉 、 林永泰 、 林麟宏 、 林麒宏 、 林福星 、 胡林翠松 、 郭林昭蘭 、 林美蘭 、 林惠蘭 、 林素蘭 、 黃香蘭 、 林保成 、 林仁敏 、 陳姿之 、 林靜伶 、 袁林瑞蓮 、 林碧蓮 、 林福俊 、 林峻弘 、 林政宏 、 林權宏 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倘第二項或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