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48號聲請人 徐新湧 被告 賴彥享
鄭道基 黃啓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對被告所共有同段1010-2、1010-3地號土地之通行權,經原告陳報系爭土地因通行所增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之姓名「 黃啟禎 」,與原告所提戶籍謄本所載「黃啓禎」不符,如為誤植,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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