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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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37號原告方海旅行社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宏洲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葉倩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7年6月26日以「皇家生活」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9類之「車輛出租、…安排觀光旅遊、旅遊預約、安排航海旅遊、安排旅遊、觀光旅遊、安排旅客運輸、代辦出入國手續、代預訂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運輸工具預約、代售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運輸預約、提供旅遊資訊、提供導遊」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9月7日中台異字第98027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月5日經訴字第0980612380
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