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5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沈俐薇 債務人 潘幸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柒萬零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19.71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陸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20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15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