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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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43號聲請人 謝宗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ELONGCOJOANEUGTONG( 佩隆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提示日即113年9月24日,亦或113年9月25日(台端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聲請事項欄記載為提示日起算利息,惟附表記載利息起算日為113年9月25日。)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