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1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世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捌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21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世林│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397173││4月23日起││點一四│││元│││││├──┼───┼─────┼──────┼──────┼───────┤│002│新臺幣│曾世林│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360963││5月15日起││點四五│││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2171號)
一、緣相對人曾世林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2.14%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二、相對人曾世林另於民國99年5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2.45%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三、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合計新臺幣758,136元整,及自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狀請, 鈞院 鑒核,賜准核發支付命令,誠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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