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5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紀景揚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昌哲
謝為斌
一、債務人謝昌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對債務人謝昌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為斌清償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