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58號聲請人 李嗣涔 即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報奉教育部民國82年2月26日台(八二)社字第10506號函核准設立,由本院於82年3月15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8冊第1704號)在案,經遵照民法有關規定,修正捐助章程第6、7、10、23條,並經第7屆第5次董事會暨第2屆第4次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
三、經查,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業於82年間經教育部許可設立,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經第7屆第5次董事暨第2屆第4次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於101年10月15日以臺社(四)字第1010195443號函、101年10月5日臺社(四)字第1010178417號函同意變更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教育部函文、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7、10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3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係增列章程修正日期,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