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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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林美玲 被告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前段、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千三百元。爰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