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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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偉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恐嚇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玩具槍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被告吳偉誠涉犯恐嚇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5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本件扣案之玩具槍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偉誠前因恐嚇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5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前揭扣案物,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吳偉誠所有等情,業有警詢調查筆錄1份附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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