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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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營毒偵字第22號、110年度聲沒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陳秀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營毒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
分局員警於民國109年11月28日16時30分許在被告位於臺南市○○區○○里○○0○000號之居所查扣乙情,則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警卷第25至27頁、第31頁)。
又上開物品經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各如附表所示乙節,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營毒偵字第22號卷第63頁),且如附表所示之包裝袋內既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勢均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即均屬違禁物無誤。
㈢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涉及他人之犯罪嫌疑,自不問屬
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沒收銷燬,是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附表:扣案物名稱數量及說明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包裝袋共3個,檢驗前毛重各為0.228公克、0.161公克、0.17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