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清雄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清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按:聲請書未及記載,應予補充)、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9月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清雄前犯下列各案,先後為法院判處罪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均確定:
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⑴10
5年度審訴字第5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確定、⑵105年度審訴字第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⑶106年度審訴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⑴⑵⑶之罪,並經同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5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640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
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9月29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刑期合計有期徒刑5年9月,嗣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6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填表日期110年11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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