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0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智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智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鍾智明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鍾智明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8年度竹交簡字第31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8年度竹交簡字第13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受刑人鍾智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24日0時45分│108年1月29日晚上11時│││許│4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撤緩│新竹地檢108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偵字第61號│字第124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交簡字第316│108年度竹交簡字第138││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05月21日│108年06月17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交簡字第316│108年度竹交簡字第138││判決││號│號││├────┼──────────┼──────────┤││判決│108年06月10日│108年07月08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24號│第4864號│││(108年09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