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張英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慶忠 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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