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84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王瑀楊少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劉素珠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足以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之證據資料(狀附證據資料與本件請求不符)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玉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