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5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周宏濤 相對人即債務人全藝精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王振東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建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肆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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