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8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義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耀文 即大愛診所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相對人即債務人葉耀文即大愛診所之組織型態,並提出其營業登記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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