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164號聲明人 宋韋佑 法定代理人 宋新妹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 宋貴章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號)於民國102年1月2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