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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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3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翔瑜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玉玲 (原名 羅雯馨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