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 郭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良榮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216元(即按105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主張應繼分面積之價額,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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