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20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華舜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華舜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被告雙親因被告所犯之事,致雙親不睦,心中亦非常難過,深怕家中產生巨變,故懇請准予被告具保安頓雙親聊表孝心,以不致家中支離破碎,被告坦承犯行且已結案,已無羈押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以105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105年9月5日確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9月9日核發105年度執法字第2484號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為105年9月5日。是被告於聲請時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本院即無從審認應否裁定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從而,本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嘉年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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