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330號債權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長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於債權法定移轉後經通知債務人之通知併其證明文件到院供辦(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0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林長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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