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67號原告 羅富田 被告 林憲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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