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0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若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壹萬陸仟壹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