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9588號債權人南投縣縣主愛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洪進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祐崵蘇鄭金梅蘇祐堅蘇祐俊蘇雪美蘇雪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之名稱是否正確,如有誤載應為更正。
㈡被繼承人 蘇仁成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蘇仁成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被繼承人蘇仁成之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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