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他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他字第131號原告 林怡君 被告沂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以109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0
9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7,335元應由被告負擔確定。故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上開訴訟費用。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