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754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務人 林琦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