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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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龔詩敦 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1,04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