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4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由聲請人擔保提存新台幣(下同)6萬7,000元,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81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訴訟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郵局存證信函、掛號函件執據(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甲○○已於96年8月30日死亡乙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可資為憑,顯已無當事人能力,則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返還擔保金,顯難認為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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