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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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47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簡敏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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