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堯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8月21日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一│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1│股票│1│80,000│├──┼──────────┼───────┼──┼──┼─────┤│二│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2│股票│1│1,000,000│├──┼──────────┼───────┼──┼──┼─────┤│三│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3│股票│1│200,000│├──┼──────────┼───────┼──┼──┼─────┤│四│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4│股票│1│80,000│├──┼──────────┼───────┼──┼──┼─────┤│五│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5│股票│1│160,000│├──┼──────────┼───────┼──┼──┼─────┤│六│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6│股票│1│570,000│├──┼──────────┼───────┼──┼──┼─────┤│七│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7│股票│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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