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探視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342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探視子女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9日以98年度監字第342號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