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223號聲請人 陳素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為珍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發票日(因聲請人民國113年4月11日聲請狀附表記載之發票日為113年2月5日,與所附本票原本記載之發票日112年1月6日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