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4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4585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永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39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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